停车场自动收费有几种级别
停车场系统支持三种车类的不同收费方式,以满足按车类分别收费的要求,
停车场收费系统
中,杜绝了人情车、霸王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场车主和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均持有一张具有私人标识的感应卡,作为个人的身份识别,只有通过系统检验认可的卡片才能进行操作(管理卡)或进出(停车卡),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有效地防止车辆失窃,免除车主后顾之忧。下面为您介绍停车场系统是怎么收费的: 停车场系统还可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各安装的1台高解像度彩色固定摄像机、固定支架、自动光圈手动对焦镜头,可24小时监视车辆出入情况,看清车牌号码。当有车辆驶入车场时,摄像机将信号通过电缆传输到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存入数据库中;当有车辆驶离车场时,车辆除应交纳必要的管理费用外,驶离车辆的所有资料(车牌、型号、颜色等)都必须与驶入车场时的资料对比相同(默认为人工识别,可加装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完成自动识别),闸杆才升起,让车辆通过。
电脑自动计时、计费,特殊卡、月卡自动识别,临时卡人工收取现金,服务快捷高效,电脑显示屏及收费显示屏同时显示停车时间与应收费用,卡上余额或有效期限,收费透明度高,票箱显示屏还提示指导住户使用停车场,并以文明语言问候致意,使住户心情舒畅,可以吸引更多使用者,提高使用效益。
方案一:一类区3元/30分钟,计费时段最高限价60元;二类区2元/30分钟,计费时段最高限价40元;三类区1元/30分钟,计费时段最高限价20元;
方案二:一类区2元/30分钟;二类区1.5元/30分钟;三类区1元/30分钟。计费时段不设最高限价。
收费时段为8时(含)至20时(含),20时(不含)至次日8时(不含)不收费。
收费政策为:1.计费时段以30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15分钟(含)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2.小型车辆按照分类区域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大中型车辆按照分类区域实际占用停车位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3.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残疾人专用车等免费。新能源客车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4.居民小区周边路侧停车实行车辆认证管理,实行包月计费方式收取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政策,一类区每月不高于300元,二类区每月不高于200元,三类区每月不高于100元。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来自我市各行各业的25位代表表达了自己对路侧停车收费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主要针对路侧停车位由谁管理谁收费,依据呼和浩特市目前实际情况路侧停车位收费标准应高收还是低收,收取的停车费该如何使用,具体停车时间是否应符合不同需求进行调整等。对此,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均进行了记录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牌多大
贵阳市物价局公布了新的停车费收费标准公示牌样式,要求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1米宽1.5米高,标明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等内容,制作收费公示牌。另外,公示牌上还必须标注价格举报电话和收费单位的内部监督电话。
据介绍,新的停车费公示牌制牌必须为蓝底白字,规格为1米(宽)×1.5米(高)以上,用反光膜材料,字体为宋体,公示牌设置在醒目位置。物价部门要求,制作公示牌时,收费单位可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停车场类型、收费标准及免费停放时段进行制作,但其它内容不得更改或增减。
新的停车费公示牌分为占道停车,客车站、殡仪馆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及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投资建设的公交客运车辆换乘站配套停车场,为举行大型活动设置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其它实行指导价的停车场等共7种类型收费公示牌。
公示牌上必须有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同时必须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收费单位内部监督电话,有免费停车时限的停车场还须标明免费时间,免费车型。
贵阳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新的收费公示牌制作并将公示牌设置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否则将按照乱收费进行查处。收费单位除可到物价部门了解公示牌样式外,还可登录贵阳市物价局网站查看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物业收费多少一平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